按总质量查清扫作业噪声限值
扫路车清扫作业噪声按总质量分档。所引QC/T 51-2019《扫路车》规定:N1类:总质量M≤3500 kg,作业噪声限值≤81 dB(A);N2类:3500 kg<总质量M≤12000 kg,作业噪声限值≤85 dB(A);N3类:总质量M>12000 kg,作业噪声限值≤88 dB(A)。这些限值用于标准试验中的清扫作业噪声评价;标准适用于定型二类汽车底盘改装的扫路车。
分档限值与车辆实测分别看
采购时,先明确车辆总质量所属档位,再看清扫作业噪声的测量结果。表中数值是相应档位的限值,不能写成某辆扫路车已经测得的噪声,也不能据此认定具体车辆符合要求。总质量决定查哪一档,并不直接给出车辆实际作业时的读数。清扫作业测量是在扫净率测量中、按规定位置取得作业过程中的声级结果,反映的是该试验条件下的清扫作业噪声。
清扫作业、车外行驶与驾驶室读数
标准分别规定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和清扫作业噪声:前者应符合标准所引用的相应规定,后者应符合清扫作业噪声限值表。两者对应不同测量对象,不能用清扫作业限值替代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评价依据。驾驶室内读数也不能直接套用该表;仅凭驾驶室内读数,无法判断清扫作业噪声是否符合表中要求。本站已有公开说明同样指出,作业噪声不能直接填入驾驶室内噪声一栏,单位相同不代表测量对象和位置相同。
测量背景与视频听感如何理解
标准对试验场地、声反射物范围和背景噪声差值均有明确条件,包括场地平坦、空旷;查阅完整条件,才能判断试验是否可比。理解测量结果需结合这些条件,不能只看一个孤立读数。视频声音较轻也不能证明满足限值,录制位置、设备收音和后续处理都会影响听感,远近拍摄的声音大小也不能直接用于比较车辆。需要正式评价时,应由具备条件的人员按适用方法开展,日常听感记录不能作为检测结论。




